發布時間:2020-02-06 閱讀:878 來源:未知
摘 要:本文針對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相關闡述。
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伴隨著車輛及財物的損壞。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可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及財物損失,由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
一、賠償范圍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及財物損失,分為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賠償原則以賠償直接財產損失為主,賠償間接財產損失為例外。
需注意的是,除法律規定的間接財產損失賠償外,如交通事故而發生的停產、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損失不能計算在內。
(一)直接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包括:受損車輛的維修、施救費用、車載貨物和物品、設施的損失,以及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牲畜。
(二)間接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的間接財產損失包括經營車輛停運損失、車輛貶值損失和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
二、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方式有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兩種。一般情況下,損壞的財產應當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才選擇折價賠償損失。換句話而言,即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首先應當由事故責任人予以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因此,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標準應當以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綜上所述,車輛及財物損失的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車輛及財物損失=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或設施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車輛貶值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
備注:以上財產損失的價值均以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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