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2-08 人氣:1011 來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院:
你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承擔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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