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0-24 人氣:987 來源:未知
本案的原告郭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后委托我所劉律師、黃律師代理處理事故的相關事宜。為了保護郭某的合法權益,我方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劉律師、黃律師與對方的激烈辯論,最終使郭某獲得合理賠償。
國暉律師事務所合同號:(2010)粵暉民交字第0634號
判決時間:2011年6月3日
一、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情況:
原告:郭某(事故受害人,負事故次要責任)。
委托代理人:廣州國暉律師事務所劉律師、黃律師。
被告一:劉某(肇事車輛駕駛人)。
被告二:楊某(肇事車輛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市xx保險公司(肇事車輛保險人)。
二、案發經過、結果:
2010年4月26日,被告一駕駛一輛輕型廂式貨車沿南海大道行經直升機場路段時,與行人郭某發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山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入住深圳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治療了142天,住院期間陪護2人。醫囑:休息6個月,加強營養。后經廣東省xx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結論為:原告的傷殘等級1個8級,2個10級。
三、委托律師、起訴:
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我所劉律師、黃律師代理處理事故相關事宜。經劉律師、黃律師的計算原告所遭受的損失總額為309564.45元,隨后我方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并連帶賠償原告損失309564.45元。
四、法院查明:
根據雙方的辯論、舉證、質證,并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確認事故發生的時間及責任的認定情況屬實,并確認原告的損失具體為:
一、醫療費2096.88元(已扣除被告二支付9918元,被告三支付100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7100元;
三、護理費24000元(已扣除被告二支付的8000元);
四、誤工費11806.67元;
五、營養費2000元,由法院酌定;
六、交通費1500元,由法院依據票據酌定;
七、殘疾器具費,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該費用購買之物品不屬于殘疾器具,原告的該部分費用,法院不予確認;
八、殘疾賠償金187164.93元;
九、鑒定費1000元;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55106.82元;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32000元。
根據事故責任和交強險限額,被告深圳市xx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額為112000元;被告一、被告二連帶賠償額為151596.64元。共計263596.64元。
五、法院判決: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查明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了判決,具體如下:
一、 確認原告郭某應得的賠償總額為263596.64元;
二、 被告深圳市xx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郭某112000元;
三、 被告劉某、被告楊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151596.64元;
四、 駁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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