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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5-11 人氣:1891 來源:未知
交通事故是一般是由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造成原因可能是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也可能是因一些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造成。 交通事故是一般是由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造成原因可能是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也可能是因一些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造成。我們在這里重點要探討的是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問題,對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就不過多贅述。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就機動車駕駛人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損失的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現實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亦可能存在人身與財產損失。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能否就其損失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主張賠償以及賠償責任如何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作規定。關于這一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機動車的危險性較高,其危險回避能力也明顯強于非機動車與行人,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機動車駕駛人負有更重的注意義務,其損失也應由其自身負擔,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關于機動車一方可以請求非機動車或行人賠償的規定。 觀點二: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主張賠償,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根據其過錯程度對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三:人身權利高于財產權利,且機動車的車輛損失可以通過保險理賠得到彌補,故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不宜以機動車車輛損失抵消非機動車或行人的人身損失。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在機動車一方也存在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非機動車與行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責任的認定,筆者認為,首先應根據事故發生的不同情形確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否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理論前提即機動車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遠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且其客觀上具有更強的風險應對和控制能力。因此,是否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關鍵在于審查交通工具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如非機動車與停靠在路邊的機動車發生碰撞,由于此種情況下機動車系處于靜止狀態,而非高速運轉狀態,對他人并不具有極大危險性,故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宜適用。再比如,摩托車與超標電動車等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因超標電動車在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方面接近或等同于輕型摩托車,摩托車在速度、硬度、重量、對他人的危險性以及危險回避能力上并未明顯優于超標電動車。超標電動車與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超標電動車駕駛員的人身受損程度并不一定大于二輪摩托車駕駛員,故此種情況下也不宜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不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情況下,事故各方根據各自過錯對對方人身及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需爭議。 除上述不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情形外,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其危險性明顯大于非機動車、行人,危險回避能力較非機動車、行人也具有明顯優勢,應當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再考慮機動車保險制度已發展較為完善,機動車一方的車輛損失可通過保險理賠獲得相應賠償,故筆者認同前述第三種觀點,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人身損害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在確定各方過錯時,可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對機動車一方苛以的注意義務。具體理由如下: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根據車輛危險性大小與危險回避能力優劣來確定各方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并進而認定各方過錯。根據該原則并不能推導出非機動車與行人一方無需賠償機動車方損失的結論。機動車雖存在危險性較大、危險回避能力較強等特點,但不代表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或乘客不會發生人身傷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侵權責任法的特別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損害的賠償問題,直接適用普通法即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保護機動車一方的合法權益,符合法理。 目前的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主要目的均是為分散機動車對外的事故賠償風險,但對機動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的保障很不充分。若僅因非機動車與行人無法通過保險方式分散對外賠償風險,即認定其無需賠償機動車一方的人身損害,不利于通行各方利益的平衡。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需要通行各方的共同維護。在現代社會,機動車作為高速交通運輸工具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為保障通行各方的安全,交通規則應運而生。非機動車與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并非僅是對其自身安全的忽視,而是會影響整個交通安全。若因非機動車或行人的交通違章行為引發險情,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與其相撞采取措施而導致自身受到傷害,非機動車或行人卻無需賠償,也可能從反面引導駕駛人在以后的交通過程中不再采取避險措施,產生不良的社會導向。 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主要即車損,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碰撞的情況下,人的血肉之軀自無法與高速行駛的"鋼鐵戰士"相抗衡。生命健康權優于物質財產權,應當優先給予保障。加之機動車一方可通過保險方式使其車輛損失得到充分賠償,故非機動車與行人無需賠償機動車一方財產損失不會導致利益失衡,反而可以避免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因輕微交通違章行為即招來大額賠償的不公平現象,也可防止出現"人命不及車貴"的極端情況。
交通事故是一般是由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造成原因可能是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也可能是因一些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造成。
交通事故是一般是由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造成原因可能是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也可能是因一些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造成。我們在這里重點要探討的是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問題,對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就不過多贅述。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就機動車駕駛人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損失的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現實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亦可能存在人身與財產損失。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能否就其損失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主張賠償以及賠償責任如何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作規定。關于這一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機動車的危險性較高,其危險回避能力也明顯強于非機動車與行人,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機動車駕駛人負有更重的注意義務,其損失也應由其自身負擔,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關于機動車一方可以請求非機動車或行人賠償的規定。
觀點二: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主張賠償,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根據其過錯程度對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三:人身權利高于財產權利,且機動車的車輛損失可以通過保險理賠得到彌補,故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不宜以機動車車輛損失抵消非機動車或行人的人身損失。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在機動車一方也存在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非機動車與行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責任的認定,筆者認為,首先應根據事故發生的不同情形確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否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理論前提即機動車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遠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且其客觀上具有更強的風險應對和控制能力。因此,是否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關鍵在于審查交通工具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如非機動車與停靠在路邊的機動車發生碰撞,由于此種情況下機動車系處于靜止狀態,而非高速運轉狀態,對他人并不具有極大危險性,故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宜適用。再比如,摩托車與超標電動車等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因超標電動車在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方面接近或等同于輕型摩托車,摩托車在速度、硬度、重量、對他人的危險性以及危險回避能力上并未明顯優于超標電動車。超標電動車與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超標電動車駕駛員的人身受損程度并不一定大于二輪摩托車駕駛員,故此種情況下也不宜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不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情況下,事故各方根據各自過錯對對方人身及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需爭議。
除上述不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情形外,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其危險性明顯大于非機動車、行人,危險回避能力較非機動車、行人也具有明顯優勢,應當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再考慮機動車保險制度已發展較為完善,機動車一方的車輛損失可通過保險理賠獲得相應賠償,故筆者認同前述第三種觀點,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人身損害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在確定各方過錯時,可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對機動車一方苛以的注意義務。具體理由如下: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根據車輛危險性大小與危險回避能力優劣來確定各方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并進而認定各方過錯。根據該原則并不能推導出非機動車與行人一方無需賠償機動車方損失的結論。機動車雖存在危險性較大、危險回避能力較強等特點,但不代表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或乘客不會發生人身傷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侵權責任法的特別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損害的賠償問題,直接適用普通法即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保護機動車一方的合法權益,符合法理。
目前的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主要目的均是為分散機動車對外的事故賠償風險,但對機動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的保障很不充分。若僅因非機動車與行人無法通過保險方式分散對外賠償風險,即認定其無需賠償機動車一方的人身損害,不利于通行各方利益的平衡。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需要通行各方的共同維護。在現代社會,機動車作為高速交通運輸工具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為保障通行各方的安全,交通規則應運而生。非機動車與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并非僅是對其自身安全的忽視,而是會影響整個交通安全。若因非機動車或行人的交通違章行為引發險情,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與其相撞采取措施而導致自身受到傷害,非機動車或行人卻無需賠償,也可能從反面引導駕駛人在以后的交通過程中不再采取避險措施,產生不良的社會導向。
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主要即車損,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碰撞的情況下,人的血肉之軀自無法與高速行駛的"鋼鐵戰士"相抗衡。生命健康權優于物質財產權,應當優先給予保障。加之機動車一方可通過保險方式使其車輛損失得到充分賠償,故非機動車與行人無需賠償機動車一方財產損失不會導致利益失衡,反而可以避免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因輕微交通違章行為即招來大額賠償的不公平現象,也可防止出現"人命不及車貴"的極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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